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障行驶安全。承运人应当承担对途经道路、桥梁等进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