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科学检测、超限运输车辆卸货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