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