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设置收费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