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职员,需要多次来往本省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手续;需要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办理停留延期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