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