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