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