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者,应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及班次从事营运,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因不可抗力需临时变更的除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