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向市、州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