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者,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服务,按期进行船舶年度审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