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