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承印的物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