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销售者销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或者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