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