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没收全部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