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