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