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指定专人保管。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委托单位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书副本抄送测绘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