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