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上海港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