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返还的港口建设费等港口规费,应当按照规定专项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