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