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第十条有效在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