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