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