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