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在苗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苗族乡。苗族乡乡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苗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工作人员。苗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适合本区域特点的具体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苗族乡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苗族乡实际情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帮助苗族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