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所属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需要改变时,应事先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自治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