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人民的疾苦,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