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区选民大会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