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9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在任期内死亡;
(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三)辞职被接受;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被罢免;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八)丧失行为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当向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至多不超过应当补选代表名额的一倍。
如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上述差额时,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经民主协商后,在选举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未选足时,可以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
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