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一)在任期内死亡;(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三)辞职被接受;(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被罢免;(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八)丧失行为能力;(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