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