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决定造成的,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