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排除危害、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