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