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乡镇、街道及私营企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准从事石棉制品、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小冶炼、小化工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