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条已废止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前款规定的有毒化学物品应当向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放射性物品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