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废水、粉尘、恶臭有毒气体以及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排放剧毒废液、废气、废渣、核废物。禁止以渗漏、渗井、偷排、堆放、弃置、倾倒、填埋等不正当手段、方式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