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或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