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被列为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央或者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州(地)、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及县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