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执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之前重新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30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