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参加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或者劳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