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以及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