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和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全面规划,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