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负责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单位的资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装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