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合提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