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