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