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