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