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